一、婦科陰道凝膠類產品適用范圍應如何規范描述?
一是婦科凝膠類產品適用范圍應符合《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所規定的醫療器械定義的情形。
二是婦科凝膠類產品適用范圍描述應符合為《醫療器械分類目錄》的描述:“通過在陰道壁形成一層保護性凝膠膜。將陰道壁與外界細菌物理隔離,從而阻止病原微生物定植”,如預期用途適用于各類陰道炎、宮頸炎的輔助治療,應嚴格按照《醫療器械臨床評價指導原則》開展臨床評價。通過抗菌治療作用達到的預期用途,不應作為第二類醫療器械管理。不應使用“用于緩解或治療陰道炎引起的分泌物增多、瘙癢、疼痛,以及宮頸炎、宮頸糜爛引起的充血、水腫、分泌物增多的癥狀”等非醫療器械功能的描述。
三是按Ⅱ類醫療器械管理的抗HPV的陰道凝膠類產品根據國家局標管中心2020年公布的分類文件,其預期用途為:“達到降低局部HPV載量的目的”;工作原理為“如產品主要通過褐藻酸鹽表面所帶陰離子,與HPV衣殼蛋白正電荷區域結合,阻斷病毒侵入陰道粘膜基底層的宿主細胞,從而達到阻斷HPV感染的目的”,暫限定產品預期用途為“用于降低局部的HPV載量”,且應提供試驗資料證明產品符合上述工作原理。如產品結構中包含但不限于褐藻酸鹽(或其他類似成分)等成分時,通過上述成分所帶負電荷與HPV衣殼蛋白正電荷區域結合,用于降低局部的HPV載量時,按II類醫療器械管理;如產品預期用途不限定為“用于降低局部的 HPV 載量”,不應按 II 類器械注冊,建議按照藥械組合產品判定程序界定產品管理屬性或通過申請分類界定確定產品屬性或類別。
產品結構組成、主要材料相同但是工作原理、適用范圍不同時,原則上不做同一注冊單元。
二、如何證明產品不發揮藥理學作用?
相關產品證明所含成分不發揮藥理學作用時,既要依據企業提交的相關文獻、FDA非活性成分目錄、《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數據庫、食品(含保健食品)相關標準或企業自檢報告,同時也要查閱相關文獻資料(如百度、萬方數據庫、cnki數據庫等),再結合產品實際接觸人體的部位、預期用途,綜合判定所含成分有無發揮藥理學作用。
原則上,有公開資料證明所含成分能對人體產生消炎、抗氧化、止癢、鎮痛、創面收斂等作用且無法提供該成分不發揮藥理學作用的證明材料時,不應按照二類醫療器械注冊。
三、如何證明產品不發揮抗菌作用?
原則上應根據WS/T650-2019抗菌和抑菌效果評價方法、抗菌藥物審評指導原則等文件提交第三方檢測報告,提供產品的抗抑菌檢測報告證明產品不發揮抗菌(包括抑菌和殺菌)作用。檢測報告顯示產品具有抗菌作用(或抑菌或殺菌作用)時,不應按照二類醫療器械注冊。
四、如何證明產品不被人體吸收?
按照GB/T27825-2011《化學品皮膚吸收 體內試驗方法》,應根據產品臨床用途(創面的接觸部位和接觸時間)科學設計實驗方案,原則上應提交第三方檢測報告證明相關成分不可被人體創面吸收。
五、如何提交產品的穩定性研究資料?
產品的穩定性研究主要包括貨架有效期、使用穩定性和運輸穩定性。注冊申請人需證明在其規定的貯存運輸條件下,產品在貨架有效期內滿足使用要求。貨架有效期研究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2020 版)四部 9001 原料藥物與制劑穩定性試驗指導原則、《無源植入性醫療器械穩定性研究指導原則(2022 年修訂版)》等進行。而貨架有效期的研究資料一般應包含試驗條件(溫度/濕度、運輸條件)、測試項目、判定標準、加速老化參數(如適用)、測試時間點、樣品型號規格、批次及樣本量、測試數據結果及分析、試驗結論等。
應當將產品使用穩定性與貨架有效期研究進行區分,尤其是大規格、重復使用的產品,應考慮在正常使用情況下的生命周期內維持其安全性和有效性,使用穩定性一般可在性能研究中開展驗證。
運輸穩定性通常通過模擬運輸試驗進行,通過模擬運輸過程中環境(溫度、濕度、氣壓等)變化、跌落、碰撞、振動等,產品不會發生性能、功能改變,包裝系統具有保護產品的能力。經過模擬試驗后,觀察包裝外觀是否有不可接受的異?,F象,測試產品性能功能是否符合要求,對于含液體的敷料產品,還需考慮低溫或凍融情況。
六、如何提交產品的臨床評價資料?
應當按照《免于臨床評價醫療器械目錄》(2023年第33號)和醫療器械臨床評價相關指導原則等有關要求,科學嚴謹做好臨床評價審查工作。
1.嚴格按照《免于臨床評價醫療器械目錄》(2023年第33號)的產品描述,判定產品是否屬于目錄內產品,若申報產品屬于《目錄》中的產品,申請人需提交申報產品相關信息與《目錄》所述內容的對比資料,將申報產品與已獲準境內注冊的《目錄》中醫療器械的對比。若無法證明申報產品與《目錄》產品具有等同性,則應按照《醫療器械臨床評價技術審查指導原則》等指導原則提交臨床評價資料。
2.嚴格按照臨床評價相關指導原則開展審查,有具體產品指導原則或者具體產品臨床評價指導原則的應按照相應指導原則要求開展審查。通過同品種比對方式開展臨床評價的,必須嚴格按照《醫療器械臨床評價等同性論證技術指導原則》開展等同性論證,對比器械應與申報產品必須具有相同的適用范圍,相同或相似的技術特征和生物學特性。申報產品與同品種醫療器械存在差異的,應對差異部分進行分析,佐證差異對安全性、有效性無影響,提交充分的科學證據證明二者具有相同的安全有效性。
3.原則上選擇一個對比器械,若選用一個以上對比器械的,應說明理由,并按照臨床評價流程,將申報產品分別與對比器械進行充分對比,以論證多個對比器械的數據可用于支持申報產品的安全有效性。此種情況,注冊申請人應選擇與申報產品最相似的產品作為主要對比器械。
4.通過臨床試驗開展臨床評價的,必須按照《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及相關要求開展臨床試驗。使用境外臨床試驗數據的,應當按照《接受醫療器械境外臨床試驗數據技術指導原則》(2018年第13號)要求執行。
5.嚴格按照《真實世界數據用于醫療器械臨床評價技術指導原則(試行)》(2020年第77號)要求使用真實世界臨床數據,在產品注冊時,真實世界臨床證據僅作為現有臨床評價要求外的補充證據。
七、如何進行成分的排序?
產品結構組成中應列明所有成分的名稱,排序應按照主要成分、輔料的含量/濃度從高到低依次降序排列,純化水等基質成分排序最后。
八、如何規范敷料類產品分類?
對于擬申報第二類醫療器械注冊的產品,如未列入《醫療器械分類目錄》,依據已發布的分類界定指導原則、公告等有效分類文件無法判斷,又無同類產品分類界定結果公示的,應當申請分類界定,分類界定結果明確后,再受理產品注冊。
對于已受理的產品類別有疑問的,技術審評人員應當在技術審評階段與醫療器械處進行溝通交流。對于產品類別無法判定的,應在發送補充材料通知的同時,提請分類界定,由器械處按照我省醫療器械分類程序辦理,如無法直接分類的,由器械處報送國家局標管中心。